5月29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一起交通事故作出裁决,尽管开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因无证驾驶报废车上路发生事故,还是受到重处。
5月17日,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接到开某报警,得知16日早上在范岗镇铁铺村口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后因医疗费用发生争议而报警。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16日6时25分,开某驾驶三轮汽车行驶到范岗镇铁铺村路某超市门口时,赵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上前方开某的三轮汽车,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开某所驾驶的肇事三轮汽车达到报废标准,且驾驶证为注销状态。
根据调查结果,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赵某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开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因开某无证驾驶报废车上路发生事故,桐城警方对开某合并罚款1000元并处5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