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姚某的房屋上下相邻。2015年4月,姚某装修房屋,私自拆除刘某阳台雨棚上的部分红瓦,在上面做了混凝土地坪、铺设了地砖。刘某发现后,找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物业公司向姚某出具《违章整改通知单》,限期在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整改,恢复原状,但姚某对此置之不理。后姚某又多次试图在阳台雨棚上安装栏杆,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制止。2017年8月29日,姚某趁物业公司无人期间,又在阳台雨棚上加设了围栏。2018年2月底,刘某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6月6日,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姚某辩称刘某所述的雨棚其实不是雨棚,是墙楣,墙楣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公共面积。被告在墙楣上搭建的晒台上没有放置物品,不存在超重,不影响安全。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等相邻关系。挑檐其目的是对阳台起挡雨作用,同时兼有排水、美观作用。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擅自在挑檐上铺设混凝土地坪、围设栏杆,破坏了挑檐的功能与作用,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整体楼层的美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挑檐上搭建的晒台,并恢复挑檐原状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因漏水损坏的原告阳台天花板的诉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漏水系被告导致,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具结《悔过书》张贴在小区、物业、售楼部、楼梯口,以敬效尤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