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陈某革与女婿罗某武驾驶摩托车在岳西县前往潜山县的路上与王某志驾驶的货车发生了碰撞,陈某革和罗某武身受重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外,王某志还需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该执行案件历经九年,法院穷尽搜查、扣押、查封等手段一直未能完全履行完毕。申请人亟需赔偿进行后续治疗,本应得到的赔偿却因被执行人的故意逃避迟迟不能兑现。
6月12日,潜山法院执行法官再次赶赴岳西,此行目的只有一个,案件必须实际执结。执行法官赶到被执行人王某志家中,发现其本人和妻子正好在家,王某志被逮个正着。执行法官向二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拿出相关法律文书向王某志妻子耐心说明,希望她能配合法院做丈夫思想工作,履行法定义务。
但是被执行人王某志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居住环境尚可,并不属于确实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在现场出示搜查令后,执行法官和法警依法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被执行人见执行法官动了真格,便摆出一副“反正家里没钱,我身体不好,你奈我何的架势”,经多次劝说无果,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志实施司法拘留,带回潜山法院接受处理。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其父亲于下午五点多赶到法院,全额交上了执行款,被拖欠九年的四万元赔偿款终于到位。
法官说法:“有其父必有其子”,但在这起案件中,这个儿子与父亲的差距实在太大。为人处世,以诚信为根本,以法律为底线。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或许生活艰辛,或许有难言苦衷,但人生在世,都是负重前行,有谁又能活得那么洒脱?一时不如意尚有机会东山再起,为人不诚信终将埋没于社会。这位为了不让儿子被送进拘留所而从几十公里之外的邻县赶到法院的老父亲,夹着一个老款的皮包,与失信的儿子并肩而行,口中喃喃说教,佝偻的背影让人倍感父爱如山。这位以实际行动为晚辈身先示范的父亲值得我们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