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自2012年起,被告人陈某通过网上下载、网友交换、购买盗版光碟等途径获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作品,上传至百度、华为网盘,或将片源提供给百度影音、快播等供网友点击观看。涉案影片包括美国电影协会的成员华特、迪士尼制片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家庭娱乐公司、华纳兄弟国际电影公司等知名企业发行的多部热门影片。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鉴定,陈某复制发行的电影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累计达751部。陈某通过联系奇优、宣传易、一起赢等网络广告联盟,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嵌入上述广告联盟投放的广告,以广告的弹出、点击量为依据,收取广告费用,总额超过24万余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侵权复制行为,其意图在于追求广告收益,明显具有营利目的,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此案中,陈某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作品上传至网站中,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嵌入广告联盟投放的广告,最终获得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不受具体实施范围的限制,犯罪的对象更为广泛,犯罪传播的影响更大,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其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该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