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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 依法撤销缓刑被收监

  罪犯李某在缓刑期间未请假外出因吸毒被处行政处罚,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10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拘役六个月。

  罪犯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由社区矫正机关太湖县司法局执行。

  罪犯李某在社区矫正初期表现较好,至2018年5月20日,太湖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无法联系,经调查得知李某未经批准外出至上海市,2018年5月15日因吸毒被上海市松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执行机关太湖县司法局依法建议太湖县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撤销缓刑。

  太湖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有关规定,依法裁定罪犯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