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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逃逸 终生禁驾并被判有期徒刑

  7月17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民警前往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监区,提审了正在服刑的蔡某某,下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18日,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真审核审批,依法对驾驶员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的处理决定。该起案件是安庆辖区高速公路上首例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实刑,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案件。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逃逸

  2016年11月28日22时10分,李某驾驶临时号牌为皖A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合安高速106km+730km(下行线)处,因车辆右前轮爆胎,李某将车停在超车道更换轮胎时,被由南向北行驶的蔡某某驾驶的苏N的小型轿车碰撞臀部,蔡某某驾驶苏N小型轿车未停车逃离现场,造成受害人李某受伤,苏N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6年12月初,蔡某某和尤某某来到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接受调查,民警将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照片、比对结果提供观看,蔡某某坚称自己没有撞到人,只是撞到了修路摆放的锥形桶,拒不配合民警办案,以致案件无法开展,最后经大队认定,蔡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事实存在,相关证据充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蔡某某实施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

  受害人李某经过7个月的长时间急救治疗,目前,病情平稳,家属申请对李某做轻重伤鉴定,2017年6月,由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所对李某伤势作出重伤二级的结论,蔡某某对重伤二级鉴定表示不服,申请重新对李某进行鉴定。同年7月,由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结论,李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由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经查证属实,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安全驾驶,因而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多次传唤不归案警方上网追逃

  2017年7月22日,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依法对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进行立案侦查,多次口头传唤蔡某某归案接受调查,始终无法联系,并多次让蔡某某母亲取得联系并转告,其母确认已联系到蔡某某,但以蔡某某在外地及交通不便等原因拖延多日不归案。

  2017年8月1日,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组织警力赶赴江苏沭阳蔡某某居住地,发现大门紧锁,并无找到蔡某某及其家属,随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说明情况,遂于2017年8月4日对蔡某某进行网上追逃。

  2017年8月11日,接江苏沭阳警方通知,以送达快递的方式约蔡某某到约定地点抓获蔡某某并关押至江苏沭阳看守所,将抓捕情况予以说明,2017年8月14日,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将蔡某某带回关押在安庆市看守所。

  2017年11月17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罪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逃逸罪进行了无罪辩解,法庭当庭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2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评判认为,本案中,蔡某某驾车碰撞警告标志后又碰撞伤者李某,之后其未及时停车,而是将车开到据事故现场最近的服务区进行查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检测蔡某某驾驶的苏N小轿车右前角前微受损,左前侧严重变形损坏且存留大量血迹及人体组织;另当晚乘坐苏N小轿车副驾驶位置的同车人称,其在安徽安庆高速,看见前面停了一辆车,后面摆放了红色标志,其喊刹车,蔡某某制动了,方向向右转,行驶到行车道,然后继续向前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当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明知仍未报警并离开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

  事故当晚天气晴,受害人李某驾驶的车辆为白色轿车,其因车辆右前轮爆胎停在超车道更换轮胎时,开启了双闪灯,且在故障车后方25米摆放了警告标志牌及压住标志牌的矿泉水,证人尤某某的证言也证实其看见了前方停放的车辆及后方的标志牌,而蔡某某归案后直至庭审均供述坚称其未发现停在路上的白色轿车,可见其驾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存在严重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过错行为,蔡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

  终生禁驾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一审庭审期间,蔡某某仍不承认驾车撞到人致人重伤,只是撞到修路锥形桶是单方事故,指控定性逃逸缺乏证据,并在老家前往了南关派出所主动询问案件无果后,自己坚称属于自首行为。

  经查,江苏沭阳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蔡某某系被现场查获归案,且蔡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蔡某某行为不构成自首。

  最终,宜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1日,蔡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17日,安庆高速三大队民警前往了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监区,提审了正在服刑的蔡某某,下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18日,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真审核审批,依法对驾驶员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的处理决定。

  至此,历经17个月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被圆满完成,该起案件也是安庆辖区高速公路上首例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实刑,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案件。

关键词:一人重伤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