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商品房归被告徐某来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5万元人民币。生效的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但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徐某来仅于2017年10月份支付前述款项中的19万元,余下款项申请人多次催索未果。2018年4月份,陈某遂向潜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潜山法院在审理陈某诉徐某来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4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双方共有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小区的房产。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徐某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徐某来于2018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某20.74万元,陈某协助徐某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寄去了相关法律文书,请求三河法院代为续封该套房产,并调取该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三河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给予了该院大力支持,及时办结了全部委托事项。徐某来眼见自家房产被查封,7月27日,全额兑现了全部剩余未执行款项,该案实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