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宜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妻子余某认为其丈夫欠付陈某的债务属于个人担保债务,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其与丈夫程某的共同房产,宜秀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驳回了余某的执行异议,余某不服,故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针对余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宜秀区法院执行局已依法告知余某在未认定其丈夫程某欠付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陈某已经在拍卖房产前向法院承诺愿意保留夫妻一方余某的一半份额的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执行。
在余某和程某共有房产被拍卖后,余某联合被执行人程某和苏某对抗法院执行,拒不搬离房屋,且为了达到对抗法院执行房产的目的,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
鉴于被执行人程某和苏某一直未能偿还案件执行款,且配合余某一起通过案外人异议拖延执行,执行法官在该执行异议案件开庭当日,当庭拘留了被执行人程某和苏某,严厉惩戒了这种恶意拖延执行的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