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宜秀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吴某银涉嫌销售假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全市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场部分群众、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吴某银在张某敏(已判刑)无法提供国家认定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明知是假药,仍从张某敏处多次购入假药“百痛筋骨康”25件共计4000余盒,并以每盒10至1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刘某玲、程某新、吴某梅(三人均另案处理)经营的药房,销售金额合计40000余元。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吴某银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吴某银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吴某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宜秀区法院接到起诉书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了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吴某银当庭认罪悔罪,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因尚未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该案将择日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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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假药,侵害了公众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加大打击力度、加重违法成本,从而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