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桐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曾经弃车逃逸的驾驶员项某自担商业险赔偿部分五万余元,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2017年12月22日,项某驾驶车辆沿乡镇道路行驶,与对向胡某驾驶的车辆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项某车上两乘坐人受伤(其中一伤者构成十级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胡某弃车离开现场。后桐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及乘坐人无责任。2018年7月20日,伤者起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胡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商业险部分,由胡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