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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鉴定胎儿性别 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为孕妇抽取血样而后送往香港相关基因检测公司通过基因检测鉴定胎儿性别的非法手段进行牟利,被告人朱某先后将孕妇高某、张某1、李某1、黄某、张某2带至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社区卫生服务站内,由该诊所医生抽取孕妇血样并按每例4500元或50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后,将孕妇血样送至香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再将鉴定结果反馈给涉案孕妇,并造成部分孕妇选择性堕胎。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考虑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所居社区同意接收监管等矫正条件,对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分析:胎儿的性别鉴定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和专业医师才可进行,案例中的朱某为了牟利,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多名孕妇检测胎儿性别,获取利益,并产生了使部分孕妇选择性引产的后果,已然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情形的认定做了具体规定,本案中朱某的犯罪行为属于该解释第二条关于“情节严重”情形认定的第五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于2016年公布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是罚金,情节严重时可吊销行为人的执业证书,但被吊销执业证书者是否可以重新获得证书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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