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吴某某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望江县某农资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发票案作出重审判决,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吴某某原系望江县种植业管理局局长、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2012年至2016年间,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农业项目承接、办公经费拨付、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2000元,并挪用公款2789540.6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同时以单位名义将从国家农业项目中虚列支出套取截留的国家项目款1752080元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2018年5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某构成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自首情节,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望江县检察院审查一审判决后认为,原判认定自首情节错误,侦查人员在吴某某主动交代前就已掌握其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且吴某某在庭审中对挪用公款拒不认罪,法院认定吴某某构成特殊自首理由不能成立,因错误认定自首,进而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
该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志勤列席法院审委会发表检察意见。10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以上改判。
10月22日,该判决已生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望江县检察院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好检察职能作用,2018年办理监委移送案件2件2人,提起职务犯罪抗诉案件2件2人,均获法院改判,监督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