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阮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欧某某伙同陈某将安庆市广圩中学后面的配电房及马窝村溶解乙炔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的变压器内铜线圈,共计400余斤撬盗走,后二人将上述赃物销赃给被告人阮某某,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以10600元价格予以收购。
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欧某某伙同陈某(另案起诉)来到安庆市广圩中学后面的一配电房,二人将一停用的变压器内铜线圈200余斤撬盗走。后二人来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碧桂园山水云间被告人阮某某经营的回收店,予以销赃。被告人阮某某明知上述物品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以5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同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傍晚,欧某某伙同陈某来到安庆市马窝村失主王某经营的溶解乙炔有限责任公司厂房,二人将厂房内的一变压器内铜线圈100余斤撬盗走。后二人将上述赃物再次销赃给被告人阮某某,其明知上述物品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以2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事过几日后一天下午,欧某某伙同陈某再次来到安庆市马窝村失主王某经营的溶解乙炔有限责任公司厂房,二人将厂房内的另一变压器内铜线圈100余斤撬盗走。后二人将上述赃物再次销赃给被告人阮某某,其明知上述物品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以3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7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10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庭审中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阮某某服从判决,不上诉,10月24日判决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