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潜山市法院对原审原告安徽省潜山市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余某国、余某安、储某发典当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余某国伪造余某安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潜山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2013年7月,原审原告安徽省潜山市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余某国签订《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典当借款金额200万元,储某发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典当公司与余某安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典当公司与余某国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某装饰公司股权为上述借款作为质押担保。合同到期后,余某国未按约偿还典当借款,余某安、储某发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典当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余某国伪造了委托人为女儿余某安、受托人为自己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于2015年10月与原审原告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0月,原审被告余某安以委托书系伪造,调解违背其自愿原则,侵害其合法权利为由申请再审,导致该案再审。
余某国伪造委托书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判断,导致案件需要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其藐视司法权威,干扰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查明事实后,潜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10月31日依法决定给予余某国拘留15日、罚款5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