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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多次丢失管理人员该如何问责?

  案情介绍:2018年5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多湖派出所饲养的德国牧羊犬”老三”在多湖派出所门口北侧路口放风,被丁某父子采用吹口哨、召唤等方式将该德国牧羊犬盗回家中。案发后,被盗德国牧羊犬被追回并归还,被盗德国牧羊犬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父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父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案例中丁某父子确实有偷盗故意,但在警犬“老三”物归原主后不久,又被应女士夫妇当做流浪狗救助回家,目前应女士夫妇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盗窃犯罪刑事立案,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生活受到诸多干扰。在短时期内同一条警犬多次被生人带走,让人不禁对警犬的管理产生怀疑。

  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对警犬的使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警犬是指公安机关用于繁育、训练和使用的各类犬的总称。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警犬应当随警作战。

  在路边警犬被生人带走的事件中,更应该关注警方对于警犬的管理责任与义务。经过训练、警觉性更高的警犬,在无人看管且没有任何束缚工具的情况下,对过往行人更是存在潜在的危险。如果因有关部门对警犬缺失管理而导致警犬丢失,却不追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只对偷盗警犬者甚至善意救助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警犬“老三”大概会一直“被偷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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