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李某与王某系夫妻,2016年4月4日,李某(乙方)与北京自如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位于海淀区房屋,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后李某夫妇依约支付房租并搬入居住,发现新装修房屋明显有异味,在经北京中测华科环境监测中心检测后,均得到甲醛、TVOC的浓度超标的结论。李某夫妇认为由于自如公司的过错,使其在有毒空气中居住长达三个多月,致使胎儿发育不良最终引产,给其身体上和心理上都造成巨大伤害,要求自如公司退还租金、押金,并给予赔偿。
法院判决:北京自如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李某、王某房租45120元、押金7520元、服务费4512元,并赔偿李某、王某违约金7520元、鉴定费3000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提出要求自如公司承担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责任时,则存在难度。
主要是由于现有的鉴定只能证明自如公司提供的租房甲醛超标,但很难证明甲醛超标与消费者所遭受到的身体健康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案例中法院也只是支持了租客关于退租、退押金及违约金等诉求,驳回了其要求自如公司承担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