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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 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近日宣判

  16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吴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撤销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汪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吴某、汪某和陈某(另处)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吴某曾于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宿松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017年10月以来,吴某、汪某和陈某(另处)三人经常在宿松县隘口初级中学旁的公路上,对经过该路段上学的学生采取扇耳光、脚踢等方式进行无故殴打。今年来,吴某等人又先后在孚玉镇一家网吧内对正在上网的几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纠集被告人汪某和陈某(另处)等人,为逞强斗狠、称霸一方,在宿松县孚玉镇、隘口乡等地多次寻衅滋事,形成了一股以被告人吴某为首,以汪某、陈某等人为团伙成员的一般恶势力团伙,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汪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汪某和陈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的手段,在一定的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恶势力团伙犯罪的特征。被告人吴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对其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

  根据被告人吴某、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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