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归宿,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当爱已成往事,婚姻走到尽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容易引发纷争。当夫妻俩无法就财产处分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得借助法律的力量了。近些年,因为离婚发生的财产纠纷案件不少,记者从中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离婚时要求享受岳父母拆迁安置权益
徐某与陶某于2016年6月相识,9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知徐某,陶某曾有婚史,徐某十分震惊,但仓促之下依然与陶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事后,徐某对陶某婚前隐瞒婚史的欺骗行为十分痛心,经徐某父母劝说,并考虑到双方已登记,便不再纠结。然而婚后双方因多种原因一直矛盾重重,不久开始分居,考虑到实在无和好的可能,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宜秀区法院6月8日立案后,工作人员依法向陶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并询问其想法,因为徐某离婚态度坚决,陶某同意离婚,提出要求依法对财产进行分割。徐某的父母所建房屋面临拆迁,在拆迁安置时,徐某及其父母申报中使用了陶某的户口,因此多享受了一个人40平方米。陶某称,虽然拆迁安置的房屋系徐某父母所建,但因自己的户口已被使用,将来自己户口所在地若面临拆迁,自己将无法安置,故徐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中40平方米应归自己所有。
因拆迁安置房屋目前尚未安置到户,且考虑到小产权房不适宜买卖等特点,承办法官及特约调解员针对具体情况多次采用电话、到庭等方式与双方沟通,并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讲解,经过多次努力,双方各自作出让步,同意离婚,徐某同意一次性补偿陶某15万元,陶某也放弃了对拆迁安置房的处分权。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不过户引发纠纷
1993年9月,樊某与李某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7年12月,他们的儿子李小某出生。2013年8月,樊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之后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光彩大市场的一套门面房(登记在李某名下)所有权归儿子李小某,李某不得私自买卖。
实际上离婚后,李某并未将门面房交付给儿子李小某,而是将房子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也未交付给李小某。如今李小某长大并已经参加了工作,但李某不同意将门面房过户至李小某名下。李小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宜秀区法院法官5月31日立案后,及时与李某取得了联系,并听取了李某的真实想法。李某解释说,自己之所以不愿意将门面房过户给儿子,一方面是考虑到自己年纪慢慢大了,想在经济上多重保障,另外一方面是因为与樊某离婚造成自己与李小某之间的父子感情不太融洽,担心将门面房过户到李小某的名下后,李小某将房屋卖了,以后不赡养自己。
法官了解到李某的顾虑之后,耐心做他的思想工作: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若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官同时与李小某取得了联系,李小某明确表示以后不会不赡养父亲,消除了李某的顾虑。考虑到李某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李小某虽然工作但经济上比较困难,樊某同意李某推迟到2025年将门面房过户到李小某名下,李某也表示愿意每年给李小某1万元的生活费一直到2025年。
在法官的努力下,樊某与李某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李某于2025年12月15日前将位于这套门面房过户给李小某,并于调解书生效时每年12月1日前给付李小某1万元生活费至2025年止。
未及时支付抚养费引发房产纠纷
张某(男)与王某(女)原系一对夫妻,2016年9月,双方经协商就孩子的归属、抚养费数额、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一处房屋(建筑面积89.22平方米,未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归男方个人所有,房屋已付购房款及已付按揭贷款亦归男方个人所有,离婚后该房屋未付清的按揭贷款全部由男方个人承担,与女方无关。女方必须积极配合男方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以为一切都尘埃落定了,没想到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却一直不配合,张某于是起诉到法院。
宜秀区法院6月11日立案,法官考虑到案情、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且双方也是和平分手的,有调解的基础。法官通过电话了解王某的真实想法,王某解释说不是不愿按照离婚协议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张某首先不遵照协议约定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自己才没有及时配合其去办理过户手续;只要张某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自己愿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了解到症结,法官将王某的想法告知张某,并趁机向张某普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补齐未支付的抚养费,以后会按月支付抚养费,这起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专业人士支招离婚时处分财产注意事项
针对近些年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记者走访了法律界专业人士,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
宜秀区法院的法官曹拥军向记者介绍,夫妻离婚时一般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民政部门办理,切记一定要慎重,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避免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让步,从而导致财产分割的不公平;若是因为一方不谨慎导致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述存在不公平或欺诈等情形,利益受损方日后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时,可能会因举证困难等问题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曹法官还提醒大家,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调解离婚,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以和对方就该财产再次协商分割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