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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拳打民警 男子一审获罪受罚

  11月2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依法认定潘某某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8时许,市公安局龙狮桥派出所民警李浩、路昌辉接110指令,到迎江区红旗小区2栋南侧“千和嘉苑”工地,现场处置警情,发现附近居民被告人潘某某与一名施工方人员发生纠纷并有肢体接触,李浩遂上前阻止,潘某某挥拳击打李浩胸部和面部,并将李浩的警帽打落掉地。民警随即从现场将潘某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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