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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检察院严格把握证据审查环节 对一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不捕

  12月4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欧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2018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欧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各出三台设备合伙在宿松县经开区开设一家服装加工厂,9月份双方因私事发生矛盾协商散伙,欧某某心存怨愤,往张某某的三台“模板绗线机”滴加油盐混合物,致使模板机的部分部件损毁。2018年11月8日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68700元。

  这起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认为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被毁坏财物价值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该认证价格结论书不予采信。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欧某某故意毁坏的财物是三台模板机的多种部件,从事该方面机器维修工作的证人也证实用油盐混合物毁坏机器是使机器部件生锈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更换组件进行维修,因此对被毁坏财物数额的认定应为被毁坏部件的直接价值和维修费用,而不是直接以整台机器为认定标的。

  此外,被害人的三台机器不是由本人购买所得,而是其朋友用来抵所欠4万元债务所得;且检察官通过多渠道了解到,涉案的这款机器销售现状较差,销售量很少,新机器的单价在2万元左右。综合以上多方面因素考虑,这起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决定对欧某某不批准逮捕。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官严格把握证据审查环节,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落实了“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同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继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公安机关聘请了机器的发明者和原产地上海的专业人士对被毁坏财物进行评估,该评估认为本案被毁坏的机器可以修复,修复费用大概在5000元左右。具体修复费用有关机构正在认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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