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成某等21名被告人(其中20名被告人为聋哑人)分别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公开宣判。该集团组织者、领导者即被告人成某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前后,被告人成某、周某、宋某和权某、郜某(权、郜二人已判决)等人以帮助聋哑人找工作为由,通过欺骗、暴力、威胁等方式组织、操纵一批聋哑人实施盗窃行为,形成盗窃集团。被告人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宋某和周某、权某、郜某分别负责盗窃小组的管理工作。陈某等14名被告人系该盗窃集团成员,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窃得赃物销售给事先同谋的被告人周某农。另,被告人成某、洪某、宋某、陈某分别对被告人向某等人四人以胁迫、暴力行为强迫被告人实施盗窃活动,具备恶势力性质。
法院认为,成某等2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成某、周某农、周某、宋某某、王某、梁某、向某盗窃数额均属巨大;其余14名被告人盗窃数额属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均依法成立。被告人宋某某、洪某、陈某某为迫使被告人向某等4人继续实施盗窃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宋某某限制了4人人身自由分别长达四至七天,被告人洪某、陈某某分别限制1人人身自由长达七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周某安排被告人陈某某传授他人犯罪方法,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成某、洪某、宋某某、陈某某四人以胁迫、暴力行为强迫他人实施盗窃活动,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成某等16名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等20名被告人属聋哑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刘某、徐某、曾某系胁从犯,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