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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巨大 太湖检察院提出抗诉获法院支持

  12月22日,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吴某庆等人网络诈骗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太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支持了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首要人员从7年改为12年。

  2016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庆先后招聘吴某盛、李某南及同案人关某、黄某奇等人为业务员,并建立诈骗微信群,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组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团伙,采取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编造(合肥)正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某等虚假身份以帮受害人申请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活动,先后骗取马某、曹某等19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6243元,数额巨大。

  2017年11月1日,太湖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庆等人涉嫌诈骗罪且属犯罪集团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金额为480805元,判处主犯吴某庆有期徒刑七年,判处从犯吴某盛、李某南有期徒刑四年。

  太湖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仅认定吴某庆等人诈骗章某桥等10名被害人共480805元,而对马某生等9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385438元,以达不到其他受害人受骗事实相同的证据证明标准、规则为由没有认定,忽视了诈骗罪应以被害人财物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既遂的认定标准,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属一般共同犯罪,不属于犯罪集团,属适用法律错误。该案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2018年8月21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2018年11月2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吴某庆、吴某盛、李某南等人构成犯罪集团,吴某庆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吴某盛、李某南为从犯,诈骗受害人为19人,诈骗金额为866243元,依法判处吴某庆有期徒刑十二年,吴某盛有期徒刑七年、李某南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承办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网络诈骗正在以各种形式兴起,针对网络诈骗,检察院注重与公安、法院加强协作,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此案涉案被告人吴某庆等人虽然受到正义的审判,但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斗争并没有结束。网络诈骗能够得逞,究其根本原因,大多是不法分子利用了人们“贪图便宜、盲目相信权威、疏忽大意”等心理。如果遇到索要账号、密码或转账,尤其手机验证码等情形,须加倍提防谨慎、冷静思考,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切勿贪图便宜,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而因小失大。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切实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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