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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 8人获刑罚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佘某甲组织佘某乙等人在安庆多处开设赌场,并形成以佘某甲为首要分子,佘某乙等为主犯的犯罪集团。

  12月21日,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佘某丙(女)、江某某、胡某开设赌场一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认定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撤销迎江区法院之前审结案件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佘某甲宣告缓刑一年的部分,对佘某甲、佘某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三万元、二万元等;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8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佘某甲组织佘某乙、佘某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江某某、胡某在安庆多处开设赌场,并形成以佘某甲为首要分子,佘某乙、佘某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为主犯的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佘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明知他人是开设赌场,仍为其记账、算账,情节严重。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江某某、胡某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佘某甲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开设赌场5处,设置赌博机268台,赌场获利共计超过196万元。被告人佘某乙、佘某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佘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处,共设置赌博机87台;夏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处,先后2次设置赌博机共97台;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处,先后2次设置赌博机共84台;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处,先后2次设置赌博机共84台;佘某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次,共设置赌博机39台;被告人江某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某甲多次开设赌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佘某丙系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其他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根据各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夏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佘某丙、江某某、胡某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佘某丙、江某某、胡某适用缓刑,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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