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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此冻结公司账户是否合理?

  12月5日,市民汪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我公司股东与他人发生债务关系,但怀宁县人民法院却将我公司的账户冻结,导致我公司遭受损失,并影响公司声誉。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汪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是怀宁县马庙镇人,现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公司现有多名股东。股东徐某由于与他人发生债务关系,被告上了法庭。”

  汪先生说,让他感到不解的是,怀宁县人民法院在他和公司其他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冻结了他们公司的账户,导致公司在建工程发生资金问题,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并且影响公司的声誉。

  “我认为怀宁县人民法院这种做法不妥。”汪先生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后,其出资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拥有的只是与出资额相应的股份份额。“徐某仅是公司股东之一。只要是属于个人债务,不管债务人是一般的股东,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管其拥有公司多少的股份,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可以向公司主张。因此,怀宁县人民法院直接冻结我们公司账户是错误的。”

  对于汪先生反映的情况,12月5日,记者来到怀宁县人民法院。一名陈姓副院长告诉记者,他们冻结这家公司的账户的做法存在争议。“我们考虑到这家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后变更了执行措施。执行徐某投资返还款,或利润分配所得。”

  怀宁县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呢?12月17日,记者咨询了安庆师范大学法学系崔老师。崔老师告诉记者,公司股东与他人发生债务关系,法院不能直接冻结公司账户。如果直接冻结公司账户,会对正常运营的公司造成影响,侵犯了公司其它股东的权益。“对于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其应有的股权,或收益分红,进行冻结等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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