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凌某新、邢某、陈某根等20人非法采矿罪暨被告凌某新、邢某、陈某根、程某斌等22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数为该院历年来之最。
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间,被告人凌某新、邢某、陈某根三人多次在长江官洲水域“带泵”,安排章某光等人的吸砂泵偷采江砂,并安排秦某、耿某富等人的吊机帮助过驳偷采江砂到舱机船。其中,由凌某新、邢某负责安排偷采江砂的时间和水域,盯梢执法艇,联系舱机船;由陈某根在偷采江砂现场负责联系吸砂泵采砂、吊机过驳,与吸砂泵、吊机、舱机船“量方子”、记账结账;所获纯利分成凌某新65%、邢某25%、陈某根10%。2018年1月2日至8日,凌某新等3人安排吸砂泵偷采江砂共计109220吨,价值共计1965960元。2018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凌某新、邢某、陈某根安排吸砂泵在官洲2号水域偷采江砂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起获未出售江砂共计6720吨。综上,凌某新、邢某、陈某根三人偷采江砂共计115940吨,价值共计2189660元,3人违法所得共计764540元。
另查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22名被告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后该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认为:凌某新、邢某、陈某根等22名当事人,在长江安庆段官洲水域非法采砂,共造成底栖生物损害1985.58kg。如采取生态补偿,则需在长江安庆段官洲水域投放软体螺类和贝壳本地种246000个,或者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59900元。由于目前属于长江安庆段捕鱼期,且不属于投放软体螺类和贝壳养殖时间,报告建议采用缴纳生态补偿金的形式,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59900元。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为此支付鉴定费用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新、邢某、陈某根等20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2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非法开采江砂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凌某新、邢某、陈某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十七名被告人被单处罚金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法庭判令22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共计159900元及鉴定费用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