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唐某就读于连南民小并入住宿舍。2017年9月17日早上8时许,与唐某同住的房某发现唐某呕吐后便告知正在巡查宿舍的生活老师。生活老师进入宿舍发现地上有呕吐物,询问情况时没人回答,便告知同学们不舒服就去医务室检查,后离开继续巡查其他楼层宿舍。2017年9月18日早上,生活老师发现唐某在吐血,呼吸急促且呼喊没有回应。生活老师随即和同事拨打120,因情况紧急,未等到120,学校老师又用私家车将唐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告知唐某的母亲。后因病情严重,唐某死亡。唐某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死亡是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的,且以唐某的年龄、智力及知识水平对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就诊否则将产生后果有一定的认识,但其在身体不适时没有及时告知父母或学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认定由连南民小承担40%的责任、由唐某承担60%的责任。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
案件的关键在于需要通过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原因、学校的过错、学生的年龄等,来认定学校在案件中是否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并根据此来判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案中,唐某是住校生,且未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因此承担了唐某大部分的监护管理义务。唐某在校住宿期间已经发生呕吐的不良反应,查房的老师知晓却未能及时反应,因此校方应当承担对学生管理疏忽大意的责任。结合唐某是突发疾病,在不舒服时未能及时告知老师也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校方承担40%的责任。在类似的纠纷案件中,如果学生的损害是由于人为或者学生自身行为导致的,且学生年龄较大,则学校的责任会根据其尽到的教育管理义务程度有相应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