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怀宁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历时近十个月,涉案标的达1.5亿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成功执结,为怀宁县法院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攻战再添佳绩。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怀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经安庆中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怀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价款13110万,并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本金13110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怀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2016年2月,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向安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庆中院考虑被告方住所地及相关财产均在怀宁县境内,为达到较好执行效果,决定将案件移送怀宁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现状以及执行可操作性,因涉案标的额较大,为兼顾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人(民企)的健康发展,在立案后第二天,执行法官便来到怀宁县国土资源局讨论确定执行方案。随后,怀宁法院作出查封被执行人公司部分房地产,冻结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的民事裁定。期间,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拨付工程款,执行局分管院领导考虑到如被申请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其开发的房屋就无法正常竣工,也无法出售,最终导致土地出让金难以收回,更有可能会造成连锁恶性反应。经与申请人及有关部门的充分沟通,最终,从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账户共计600余万元资金的冻结,并监督被执行人将该款用于支付工程款。
2018年12月30日,随着最后一笔案款4529753元的到账,宣告着该涉及1.5亿元的大标的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