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后,交警处理时却发现一辆车驾驶员的座椅变成了塑料矮凳,让处警交警大吃一惊。可想而知,这名驾驶员负事故的全责。然而保险公司却不予理赔,于是驾驶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为自己“讨个说法”,法院会支持他吗?
坐塑料矮凳开汽车发生事故
2018年4月30日,余某开车到一家汽车装饰店,准备将破损的布垫座椅换成真皮座椅。可当驾驶室座椅被拆卸下后,余某因临时有事,便随手拿起一个塑料矮凳放进驾驶室,驾车出发。不料,刚开出没多久,便在一个十字路口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及对方车辆上的一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
同年5月3日,安庆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余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余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余某购买车辆损失保险时,保险单重要提示栏第4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第(五)项:“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驾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等已履行免责事由提示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随之,余某起诉到法院,认为其行为不属于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情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鉴定费83966元。
保险公司履行免责事由提示义务
宜秀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涉案车辆的驾驶室座椅被拆除是否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情形;二是该车驾驶室座椅被拆除是否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危险程度增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因果关系,是否通知了保险人;同时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履行了提示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车辆的保险赔偿责任。
宜秀区法院认为,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基本常识,明知驾驶室座椅被拆除的车辆具有安全隐患,却在用小板凳代替驾驶室座椅后仍然上路行驶,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余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约定,余某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将车辆构造改变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通知保险人,以便确定保险人是否愿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承担因车辆架构改变而产生增加的风险,而余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车辆架构改变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了免责事由提示义务后,亦未接到余某改变车辆架构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余某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随后余某提起上诉。
2018年底,经审理,二审安庆市中级法院同样驳回余某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车辆损失险时,务必要了解合同中保险免责条款,实践中醉驾、无证驾驶等均可能成为保险免责情形,要时刻牢记安全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交通违法,这才是给爱车保了一份“永不免责”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