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吕某与张某于1996年9月结婚,2006年左右,吕某与张某开始分房居住,吕某居住南侧卧室,张某居住北侧卧室。
2009年左右,张某被诊断为抑郁症。2017年5月24日,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焦虑状态。2017年5月28日,张某向吕某头上浇热水并致吕某烫伤。次日,张某从南侧卧室阳台坠楼身亡。张某坠楼时,仅吕某在家。张某弟弟主张张某罹患抑郁症系吕某长期谩骂、殴打和侮辱所致。在张某自杀前一天,张某与吕某发生争吵,并在半夜透露其有轻生念头。吕某明知张某有自杀倾向且南侧卧室没有护栏,却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已构成侵权。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吕某就张某坠楼的后果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吕某对张某跳楼死亡是否应当认定存在侵权责任,此案中涉及的侵权责任为一般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因此,要认定吕某对张某跳楼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吕某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吕某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件中虽然吕某作为与张某共同生活的丈夫,应当履行互相照顾的夫妻义务,但是张某与吕某的争吵到张某跳楼之间存在时间距离,无法认定是导致张某跳楼的直接原因,且在张某向吕某表明“不想活了”之后,吕某声称安慰了张某,张某也并未随即跳楼自杀。因此,吕某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