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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吸毒不悔改 容留他人吸毒进牢房

  2月27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下午和2018年9月30日凌晨先后两次容留王某某在其驾驶的尼桑牌轿车内利用自制的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又容留徐某在其驾驶的尼桑牌轿车内,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吸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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