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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激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017年12月29日,张某通过手机终端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三星网上商城选购了一台C8手机,并支付2399元。商品购买界面下方有购物提示“从2017年8月份开始,对C8已激活的手机将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的内容。2017年12月31日,张某收到手机,当天进行了激活、使用。2018年1月1日,张某发现使用手机查看微信朋友圈时有延迟现象,要求退货。客服人员以手机已经激活使用为由拒绝了张某的退货要求。后张某又向公司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退款申请,仍遭到公司的拒绝。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案件中的手机适用的是《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手机是一经激活使用就会留下使用个人痕迹,给第二次销售造成较大影响,属于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商品界面已标注了“从2017年8月份开始,对C8已激活的手机将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具体型号信息请您联系官方售后客服”等内容,张某的购买行为即对此内容进行了确认,因此符合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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