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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注射玻尿酸致盲是过失致伤还是非法行医?

  案情介绍:2017年8月初,严某某经姐姐的朋友介绍,联系被告人焦某某为其注射玻尿酸。同年8月10日,焦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某商务大厦1010房间,为严某某在额部注射玻尿酸,致其脑梗死及颅内出血、左眼盲目5级。经法医鉴定,严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严某某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遗留左眼视力无光感(盲目5级)与额部注射玻尿酸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18年1月23日,焦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发后,焦某某赔偿严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本案描述的情形是否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焦某某给严某某注射玻尿酸的行为毫无疑问给严某某的身体造成了损伤,被认定重伤二级,具有致人重伤的后果。焦某某在没有任何资质,并且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严某某进行注射玻尿酸的医疗美容,此时他对于损害结果应当是有所预见而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的。

  虽然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形,但焦某某在没有资质情形下,在工作室中操作注射玻尿酸的行为,其危害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不单单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本案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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