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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捕抓125只野生八哥售卖 不料成为“笼中鸟”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非法狩猎野生八哥20只以上的,或是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八哥,都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50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月29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对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及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作出判决,对非法捕抓125只八哥的男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帮助陈某某销售八哥的江某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三千元罚金。

  2018年6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安庆客运中心站有人携带大量野生八哥鸟乘车。民警赶往现场后了解到,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准备将125只八哥鸟销售至山东省临沂。民警迅速控制被告人江某某,并将其携带的125只八哥送往野生动物保护地。安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江某某过程中,得知该125只八哥系陈某某在禁猎期内,且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和驯养繁殖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采用掏窝方法非法捕获的,与被告人江某某约定以每只6元至8元左右的价格,交由江某某收购后进行销售。安庆市森林公安局遂对陈某某、江某某分别立案侦查。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25只野生动物为八哥,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近年来,有人像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陈某某一样,因捕抓八哥、壁虎、青蛙等动物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屡有发生。在不明真相的群众看来,壁虎、八哥这些常见的野生动物,难道猎杀也会犯罪?答案是肯定的!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保护鸟类、维护生态平衡,对经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而本案两名被告人为了追求利益铤而走险,同时缺乏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及相关法律的正确认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却不知晓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直到被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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