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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公开审理“套路贷”涉恶案

  4月4日,潜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于某诈骗一案。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5月1日起,被告人黄某、于某在安庆市宜秀区某写字楼租下了一间房作为办公场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民间借贷业务。黄某负责公司经营,并先后发展了杨某东、吕某等人为业务员,这些业务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和业务提成。两被告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提供相关制式合同,以收取“保证金”、“违约金”、“服务费”等名义,哄骗被害人出具虚假的、明显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及收条,并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为非法索债准备虚假的诉讼证据,以此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

  在借款过程中,被害人往往会被要求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实际借到的现金远低于申请借款额。放贷人员要求被害人手持借条、收条进行拍照,进行所谓的“取证”,并安排人员到被害人家中或单位“实地考察”,或以“只是一个形式的名义”哄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在被害人因实际到手金额过少或害怕等原因明确表示不借后,便强行索要高额上门服务费、“看家”等费用,迫使被害人借款。在向被害人索要债务时,以到被害人家中闹事相威胁,被害人及家属因感到害怕便按照所谓的合同约定还款。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案件事实中,被害人赵某申请借款1万元,却被哄骗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约定以每期还款900元、共计25期的方式进行还款。赵某在被告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并出具了收条,但被强行扣除“保证金、服务费、家访费”后,实际到手现金却仅有6500元,被骗金额共计2.1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共计4.27万元,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对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并全程录音录像,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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