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是针对低收入且住房困难人群提供住房帮助,不归个人所有。近年来,中小城市都相继推出这种“公租房”,申请后只要通过审核便可居住。如果租赁期满或另买了新房,便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3月底,桐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8起因公租房腾退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年2月,林某等一批承租人向桐城市公房经营管理所申请公共租赁房,审核通过后,与公房经营管理所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租公租房后应于每年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房屋状况等情况,承租人若购置私房,应腾空退出其承租的公租房。
2017年,管理所对公租房逐户核查,发现一批居民已分别购买了住房,管理所向这些居民发书面通知,为保障更需要公租房的居民得以居住,请他们立即腾退。但林某等接到通知后一直不予退房。
2018年11月,桐城市公房经营管理所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林某等居民立即退还公租房。
桐城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被告前来调解。公租房本就是为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的临时居所,也是为了保障这些人群的家庭归属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但如果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却仍不退房,这种行为不仅制约了社会公共资源的循环利用,更加侵犯了其他待保障家庭合法享受住房保障的权益,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8户居民表示愿意立即腾退。这一系列的案件成功调解,保护了公租房管理机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