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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调解担保人交纳400万执行款

  4月3日,在桐城法院执行庭耐心调解下,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400万元汇至申请人账户,顺利执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桐城市某包装公司等七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某公司偿还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作为担保人的桐城市某包装公司对安徽某公司的2017年1月21日的借款本金4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之间互相推诿,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确认,借款人安徽某公司已处于停产,无收入来源,也无还款能力。执行法官逐一约谈了担保人,而担保人则以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查到被执行人桐城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仍处正常经营状态,于是约谈担保人桐城市某包装公司,悉心解释道:“你公司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考虑到你们公司还在经营状态,前期并未对你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你公司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我们依法冻结你们公司的账户,将你们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这对你们公司日后经营是非常不利的。你公司先行履行义务,后期你公司可以找安徽某公司进行追偿。”桐城市某包装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与申请人达成了协议,并于4月2日将400万元汇到申请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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