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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法院审理首例由县监委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5月17日,太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受贿罪一案,该案是太湖县监察委员会首例移送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太湖县纪委监委组织纪检监察、税务干部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原太湖县国税局徐桥国税分局局长助理、徐桥分局副局长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及加油卡共计人民币343000元。

  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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