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精神,陆续出台了《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试行)》和《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细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
根据《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双方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强化了定点医药机构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杜绝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诊疗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医药机构与执业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全市范围内实行协议互认,无需再与其他各县(市)分别签订协议。服务协议签订后的覆盖范围包括全市职工医保和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此项政策为医药机构解决了每年重复申请、反复办理、多次跑腿签订各地医保服务协议的问题,大大降低了医药机构参加医保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