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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以修代换 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

  案件回放:解某所拥有的一辆轿车保险金额156万元。2016年3月2日,该车辆在南京市一闸道处出险。2016年3月9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52900元。同时,解某与盛扬公司签订《维修合同》。2016年6月24日,解某委托律师向盛扬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为委托人提车后送检发现贵公司未按照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定的维修项目进行更换和维修,存在大量以修代换,解某认为已构成欺诈。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盛扬公司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解某是否可以获得三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解某的车有37项配件项目以维修方式处理或未更换,涉及金额19765元,以及工时费4251.47元,违反解某与盛扬公司的合同约定,且盛扬公司隐瞒以修代换的事实,构成欺诈。盛扬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的情形,因此,应当退还解某的维修费用,并进行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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