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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宣传“每户增一房”后反悔 律师:实际履行以合同为准

  案件回放:永先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开工建设桐城市七里香溪二期A区38#楼项目,2018年4月25日竣工。王某2016年11月9日与永先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永先公司开发的仙龙湖“七里香溪”第38幢803号房。永先公司户外宣传广告牌宣传语为“坡地美宅每户赠一房”、“113-132㎡宽景洋房,一梯一户,每户送一房”,广告牌左上角冠以“七里香溪”,各户型图宣传页以红色虚线框标示全赠送部分、以蓝色虚线框标示半赠送部分,但永先公司广告宣传的户型未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一一对应,无法具体明确。

  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永先公司赔偿少交付房屋面积部分的损失68200元、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8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8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要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法律规定中,有明确要求,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只有在充分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方可视为要约。本案中,永先公司虽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宣传语中有“赠送面积”的内容,但对该赠送面积不在开发规划范围内的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且赠送面积仅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用图形显示,对每户并无具体确定的赠送面积,原审法院认定永先公司宣传的内容无法具体明确,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均未对赠送面积作出约定,王某也未举证证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王某诉求永先公司赔偿少交付房屋面积部分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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