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被告人章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案人汪某某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同案人汪某某为了向甲索要赌债,要求甲向章某某借款偿还。汪某某事先找到章某某,约定由其提供资金给章某某,以章某某的名义借款给甲,并要求甲出具借条。2016年12月22日、23日,汪某某通过现金存款、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20万元存到章某某银行账户,由章某某转账到甲账户,甲随即将该款转给汪某某账户,同时甲向章某某出具借条。2017年2月份,汪某某捏造甲称其妻子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章某某借款20万元的虚假事实,以章某某的名义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太湖县人民法院判甲夫妇偿还章某某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9月6日,汪某某以章某某的名义申请执行该判决。
2018年12月7日,章某某因害怕自己被查处撤回执行申请,太湖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法院审理后遂对章某某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章某某在法庭上悔恨交加。该判决12月8日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