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潜山市黄泥镇驾驶人李某某中午在家喝了二两白酒,晚9时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211省道太湖县新仓镇新仓大桥附近被太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驾驶人李某某不仅是酒后驾驶,而且还是无证驾驶,其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也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车辆未按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太湖县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李某某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将给予罚款1500元;对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将给予罚款1000元,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其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将给予罚款200元;对其未按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将给予保额的二倍罚款。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