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自己背负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事实到处“借钱”。10月20日,被告人阮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家电经营、开发农业项目等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以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方式骗取太湖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合计504741.39元;以出具借条的方式,骗取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合计270000.00元。被告人阮某某骗取的上述单位和个人资金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生活开支。法院认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骗取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采取出具借条方式,骗取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这起案件中的阮某某专门向身边的同学、朋友、亲戚、朋友的朋友、亲戚的亲戚“借钱”,其名为“借钱”,其实阮某某早已经失去了还款能力且无还款的想法,也没想过怎么去还,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家庭开支及还债。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作为普通公民出借资金,对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一定要清楚。出借人的利率有时达到两分,若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出借人一定要考察清楚借款人从事经营的利润在扣除各种成本的情况下,能否支付起出借人高达两分的利息,借钱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