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8月,原告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涉案土地。经该村民小组同意,原告将涉案土地转租给被告,签订转租合同。被告支付一年租金后,拒不支付剩余租金,且违反约定,将鱼塘填平垫高,增设地上建筑物。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拖欠租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的土地转租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却适用了《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的新规定进行判决。《民法典》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判断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民法典》的规定?本期《以案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主要介绍《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规定。
为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张金金律师解析,该规定是《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主要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不溯及既往和有限例外。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该规定和《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相对应。
三、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即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情况下,引用《民法典》的规则,有利于定纷止争。
四、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民法典》规定更具体、细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增加裁判的正当性、合理性。
张金金律师表示,《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是一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法不溯及既往,尊重、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维护法律秩序稳定,是原则;溯及既往,是例外,是特殊情形。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
(整理: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