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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拘役一个月,赔偿18067.2元,还要公开道歉

 石塘湖水生生物资源丰富,但在10年禁渔令之下,仍有非法电力捕鱼行为在这里发生。近期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安庆市宜秀区石塘湖原水上世界处及与石塘湖相连通的小圩内,趁四周无人,利用事先携带的一套电捕鱼设备进行捕鱼,共捕获草鱼4斤、鲫鱼10.2斤、鲤鱼51.4斤,共计65.6斤,其中在石塘湖大湖内捕获鲤鱼两条(共5斤)。经安庆市宜秀区农业农村局认证,被告人程某某捕捞的地点埂外石塘湖大湖水域为禁捕区。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8067.2元,承担鉴定费5000元;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查扣涉案物品依法没收。判决书已于12月12日生效。

  主审法官介绍,国家明令禁止电力捕鱼,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电捕鱼有三方面危害:一是对鱼的危害,会造成渔业资源的进一步严重破坏;另外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二是对人的危害,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把电鱼人自己电伤,严重情况致人死亡。三是对环境的危害,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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