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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手机卡银行卡 获刑六个月

 不久前,被告人辛某涛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没收,判决书12月23日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辛某涛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个人手机、微信、多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3200元。其提供的银行卡后被用于非法资金给付结算,被害人朱某霞、翟某红等人共有296612元被骗资金转入其名下银行卡。被告人辛某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个人银行卡和微信账号对外出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鉴于辛某涛自动投案,属自首,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遂对辛某涛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章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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