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伪造合同,再联系制作一枚假公章伪造合同,然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诈骗活动就开始上演了。
2020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伪造一份《矿山开采生产承包合同书》,合同甲方为安徽省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为王某某和陈某某,合同约定乙方获得甲方位于怀宁县境内该公司矿山开采、生产的承包权,王某某还联系制作假章的人员制作了一枚“安徽省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加盖在伪造的合同上,陈某某对王某某伪造合同一事并不知情。
陈某某按照《矿山开采生产承包合同书》内容修改,制作了两份《矿山破碎生产承包合同书》,并先后和王某某在承包合同书发包人栏签名,潘某某在承包人栏签名。合同约定将某矿业分公司的矿石破碎加工业务分包给潘某某等人,潘某某需交纳生产保证金150万元。潘某某方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当天,陈某某收取潘某某转账生产保证金40万元,并转给王某某10万元,剩下的用于自己生活开支。
2020年12月份,王某某又编造2020年年内施工需要每月缴纳电费13万元、工人马上就要放假等理由,骗取潘某某方同意,将开工时间延迟到年后。
2021年1月,王某某、陈某某和潘某某方商量好让潘某某及其合伙人将60万元生产保证金转账支付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钱后,并未交付某矿业公司,而是私自将60万元用于归还欠债、出借他人和个人挥霍。为向潘某某、陈某某等人证实保证金已交付某矿业公司,王某某先后两次伪造向某矿业公司交付生产保证金收款收据共计180万元,通过陈某某发给潘某某等人。随后王某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致使潘某某等人对承包业务失去信心,双方于2021年4月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陈某某等人退还潘某某等人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工人工资补助费用114万3千元整,并约定归还时间。期间,王某某以补偿工人工资名义退还6万元给潘某某,余款王某某和陈某某拒不归还。
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目前,王某某已被提起公诉。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