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与某大药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2020年1月22日,某大药房以0.45元/只的价格,从某公司订购了30万只一次性使用口罩。到货后,某大药房在未查验、入库的情况下,直接将该批次口罩出售给当地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并通过门店零售方式销售给市民。某大药房以1.8元/只的价格共计销售了23万只口罩,案发后召回180620只,违法所得76179.6元。经检验,该批次口罩系假冒侵权产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大药房在口罩采购及销售中,怠于履行相应的查验义务,在明知案涉口罩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不合格口罩流入市场,构成欺诈。消费者是针对经营者或销售者而言,单位购买口罩是为满足职工的防疫需要,不是为了再次转手或投放市场,系以正常消费为目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故对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该院判决:某大药房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8538.8元,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继续召回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赵霞 林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