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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却被取消录用 诉前调解助成功维权

  入职前两天,被新单位通知因项目不开工而取消录用,而原单位的离职手续已办妥,应聘者该何去何从?5月12日,太湖县法院徐桥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录而不用”的劳动者维权案件。

  原告章某从事基建管理方面的工作,通过招聘网站投递了被告的基建管理员-岗位。经过初试、复试等程序,该公司向章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就录用职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入职时间、试用期等进行了约定。章某表示确认入职,并按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等。接到录用通知书后,章某向原单位提出离职,并于入职前一周办妥原单位的离职手续。

  但在入职前两天,章某被新单位告知因项目无法正常开工而取消录用。原来月薪万元的工作没了,如今新单位又取消录用,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遂起诉至太湖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简单、争议焦点明确,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开展诉前调解。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与原、被告电话联系,确认了基本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案件中,原告章某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性质,章某通过微信表示确认入职,双方对缔结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续原告也按新单位要求进行了体检,出于信赖关系辞掉了原单位的工作,而新单位因自身原因单方取消了章某的录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与原、被告沟通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在不断的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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