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顺利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2021年6月2日,受害人陈某因身体不适,与家属一起前往某医院就诊,该医院医生仅口头告知陈某家属病情,未按规定填写门诊病历,未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后在对陈某进行介入手术时亦没有让陈某或其家属在手术风险告知单上签字。在手术进行大约20分钟后,陈某突发咳血伴意识丧失,抢救无效死亡。因陈某死亡赔偿事项,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陈某之前未做尸体解剖,司法鉴定所无法认定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陈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参与度。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手术风险告知义务,且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填写门诊病历违反相关诊疗规范,造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该医院对此也有一定责任,遂认定被告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结果既做到了实事求是,也充分保护了陈某的生命权,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胡园园)